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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关于豁免源销售的咨询

        2020-11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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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来信:
          

        您好:我单位拟生产、销售和使用大气重金属在线分析仪,大气颗粒物在线分析仪、扬尘在线监测系统,年生产、销售共800台;以上设备内分别使用1枚C-14放射源,活度为3.7E 6Bq。

        根据放射源分类管理办法,活度为3.7E 6Bq的C-14放射源不属于V类放射源,而且国内生产放射源的单位生产出来活度为3.7E 6Bq的C-14放射源没有编码。

        我单位是否需要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?根据国家法律规定,购买I、II、III、IV、V类放射源需要办理放射源转让审批手续,请问我们单位在购买没有编码的活度为3.7E 6Bq的C-14放射源时是否需要办理放射源转让审批手续?如需办理,我们在填写放射源转让审批表时无法填写编码这一项,此时转让审批手续应该怎么办理,生态环境部门是否会批准?若无需办理,我单位应采取何种措施来确保我们购买的没有编码的活度为3.7E 6Bq的C-14放射源手续是合法的? 请给予解答,谢谢!

        回复:

        您的来信收悉。经研究,答复如下:

        一、按照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》《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环办辐射〔2018〕49号)规定,年销售量超过豁免水平100倍(有条件豁免含源设备100台)或者持有量超过豁免水平10倍(有条件豁免含源设备10台)的单位,属于销售或者使用较大批量豁免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的单位,应当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,并接受辐射安全监管。

        二、您在来信中提到你单位年生产、销售含一枚碳-14放射源(活度3.7E+6贝可)设备800台,年销售量已超过碳-14豁免水平(1.0E+7贝可)100倍,应当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。许可证正本种类和范围项可写为“使用Ⅴ类源”,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(比如允许销售和使用的豁免源活度、枚数等)可在许可证副本活动种类和范围页手动注明,也可在许可证条件项注明。

        三、你单位所使用的碳-14放射源活度在豁免水平以下,购买该类放射源时不需办理转让审批手续。你单位到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报豁免备案后,即可购买该类放射源。

        主办: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

        ICP备案编号: 京ICP备05009132号

        网站标识码:bm17000016